武大图书馆诬告案 | 男性不是一种性别,更是一种处境
围绕“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事件”的舆论风暴,再次暴露了在性别问题上,社会话语权向女性倾斜的倾向。2025年7月25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无法证明男生肖某某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性骚扰,驳回女生杨某的指控。然而,从2023年10月11日事件曝光至今,无论是高校官方通报,还是网络舆情,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预设了“男生有罪”的结论:肖某某不仅被记过处分,其私人照片还被制作成花圈、遗像,成为“富二代性欺压女生”的谈资,全家遭遇网络暴力,最终导致当事人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精神病院建议收治入院搜狐。在这样的社会生态中,女性的一次指控足以迅速定性,而男性却要花费数月乃至数年,才能在法庭上排除这样的“既定事实”——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
在长期思想文化的熏陶下,女性在受害者身份的叙事上天然占据道德高地;任何涉及“性骚扰”“性侵”等标签的民事或刑事指控,都极易引发公众的广泛同情和声援。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种“集体预设”:在法律程序开始前,舆论已经将男性定罪,男性唯有耗费巨大的时间、金钱和精神成本,才能逐步还原事实原貌并获得无罪判决。这种“舆论先行、司法滞后”的局面,使得男性在社会处境上处于极度被动的防御状态——既要防止名誉受损,又要不断收集与指控相悖的证据,以对抗公众舆论的单方面定性。
司法公正的基石在于“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则——即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任何犯罪行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并由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然而,当极端女权主义盛行于社交媒体和部分舆论场时,这些原则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对女性的指控,一旦贴上“性骚扰”或“性侵”标签,便自带“真相即证据”的光环;而男性则被迫承担“举证自己清白”的重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在第162条第3款确立了“证据不足无罪”原则。但在舆论和某些基层执法实践中,男性“必须自证无罪”的逻辑,却时常被暗中强化,导致无罪推定原则名存实亡。
值得警惕的是,造成这一切的极端女权主义并非源自理性诉求,而是在追求女性权益的表象下,演变为一种“追求女性特权”的偏激文化,向社会的各个角落渗透。它不仅将无罪推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置之度外,还在文化、教育、媒体等领域构建一套“女性优先、男性次要”的新型偏见。习惯性将所有性别问题归咎于男性,不仅割裂了男女合作解决问题的可能,也加深了社会的性别对立。
极端女权主义的扩张,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在原本理性、中立、温和的女权主义者和男性旁观者的不断退让中逐步形成。许多理性声音本可在事件初期对极端言论进行制衡,但因担心“打压受害者”、被扣“污蔑女性”帽子而缄口,选择沉默或模糊立场。这种“沉默即默认”的态度,为性别对立的话术提供了土壤,使得极端女权主义的论调愈演愈烈。当主流话语场对女性指控一味放行,对男性维权则贴上“反动”“厌女”的标签,公共讨论就再无对立双方平等发声的可能。
面对这种局面,男性必须团结起来,主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唯有建立起彼此支持的维权网络,才能在舆论场与法律程序中获得应有的话语权;唯有持续推动社会对性别平等的理性对话,才能让“性别平等”真正回归“平等”本义;唯有倡导并践行以事实为依据的评判标准,才能在舆论与司法之间,筑起一条通向公正的坚实桥梁。
面对类似事件,我们可以怎么做?
- 坚持自我、决不低头。放弃息事宁人的心态,切勿试图以道歉、赔偿的方式换取谅解,以防成为对方要挟自己的把柄;化被动为主动,将自己置于诬告受害者的地位,获取公众支持。
- 保全证据、及时报警。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监控、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诊疗证明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存报案回执。
- 聘请律师、谨言慎行。选择具有性侵性骚扰领域经验的律师团队,科学评估指控事实和法律风险,制定应对方案;在律师指导下,谨慎对外发布言论或资料,避免因过激言辞或泄露个人隐私而招致新的法律风险。
- 依法反诉、主张赔偿。在诬告指控被依法驳回后,可考虑对恶意诬告、侵犯名誉权的个人或组织提起反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与实际损失。
男性并非天生的“加害者”,却在性别问题中不断被置于防御和自证的困境。唯有通过法律武装、群体行动和理性对话,才能让“性别平等”回归到真正的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地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
说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