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课收费是否合理?对复旦大学退课费制度的探讨

尽管“退课费”制度在某些方面具备其合理性,但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条例,尚未有相关文件支持高校向学期中退课的学生收取“退课费”或“学费”。公立高等院校作为事业单位,受到相关行政法规的严格约束,也应当接受公众的持续监督。

日前,复旦大学教务处发布《关于2023年秋季学期本科课程期中退课的通知》[1],其中提到2023年起入学的学生期中退课的费用由130元/学分上调至168元/学分,并附有相关收费标准。

已有同学指出[2],《通知》中所指的学期中退课的收费标准并不在《2023年秋季复旦大学教育收费公示表》[3](下简称《教育收费公示表》)公示的监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中。期中退课收费是否合法合规,是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批准还是高校“自主决定”?

“退课费”的政策来源

我们从两个方向寻找学期中退课收费可能的政策来源。其一,从校内规定的制定依据出发,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4]第二节第三条,“学生于学期中退课的,须根据所退课程的学分数缴纳修读费。其中,自费留学生修读费 300元/学分,其他学生修读费 130元/学分”。而这一规定是根据《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5](下简称《学籍规定》)制定的,《学籍规定》在第十四条指出,“重修课程或者在学期中退课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学籍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后者又依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但这三部法律法规中仅规定了“学生应交纳学费”,并无缴纳退课费的细则。

其二,从《教育收费公示表》中2023年适用的“学分学费”收费项目的收费依据,即上海市《关于优化本市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的通知》[6](沪发改价调[2023]21号)文件。但文件中仅涉及优化学科分类收费政策、提高基准学费收费标准等,并未包含学费的具体范畴。同时,文件中也指出,“学校在学费调整当年,应将收费政策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不知复旦大学是否已将退课收费的相关政策报送监管部门?

无论如何,根据以上政策脉络,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支持退课收费制度。同时,通过梳理可能的政策来源,笔者发现复旦大学并非单独开设了一项收费项目“退课费”,而是将学期中退课收费与正常教学的学费等同,从而(看似)规避了“退课费”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这一漏洞。但问题是,“退课费”能否等同于学费?在学生已经交纳学费的情况下,为何学期中退课还需再度收取“学费”?

“学分学费”能否成为“退课费”的挡箭牌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首先理清上述政策条文中多次出现的“学分学费”为何物。早在2005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7](沪教委财[2005]49号)就规定了学分制学费的实行方法,即“学校须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在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而学分制学费的收费标准就是在确定各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文件指出,学校应对学分制收费、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制定相关规定并公示。对于退课,仅有一条,即“退修课程的退费办法由学校制定”。可见,在监管部门看来,退修课程不仅不应当收费,还应向学生退费

此外,在2020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8](教财[2020]5号)也指出,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复旦大学是国内较早实行学分制学费的高校之一,可以看出,无论是之前复旦大学130元/学分还是现在168元/学分,都是根据当时的学年收费标准与培养方案中修读的总学分折算确定的。但实行学分制学费并不代表学期中退课也应按照正常修读课程的学费缴纳。纵观各类文件,均只允许高校对重修和修读额外课程收费,退修课程不仅不应当收费,还应退费。复旦大学以“学分学费”为名,向学期中退课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于法无据。

“退课费”亦合乎情理?

在学分制下,学生在高校就读,相当于与高校签订了一份合同,其中规定学生每年交纳固定的学费(如每年5000元),可以自由修读一定量的学分(如150学分),当修读的学分满足培养方案的要求并通过毕业答辩,即可准许毕业并授予学位。以复旦大学为例,根据《复旦大学“2+X”本科培养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学生按所在专业要求于每学年缴纳学费后,如毕业时修读总学分数超出所选专业的进阶路径应修学分数15学分以上的,应对超出15学分的部分补缴学分修读费”。也就是说,如果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应修读150学分,那么修读165学分以内均不应收取额外学费,学生四年付出的学费相当于等价于最多165学分对应的教学资源与学历认证。倘若一学生学习了半学期的课程后发现不适合自己,放弃了这门课的修读,其耗费的只是一门课半学期的教学资源,只要这半学期的课程连同修读的其余学分在总数165学分之内,都符合学生与高校签订的合约,不应额外收取费用。

进一步说,以“教学资源”的耗费来衡量学生应当付出的学费亦有不合理之处,因为很多时候增加一个学生的边际教学资源耗费量很低(当然一些实验课程和需要老师一对一辅导的课程除外),这也是绝大多数高校允许旁听的原因。既然多一个少一个学生听课并不会影响教师的精力和整体教学的进度,学生学费的多寡应当只与“认证”过的所修课程相符,也就是以实际取得的学分为准,而不包括中途放弃的课程。

当然,支持退课费的观点也有可取之处,这大多从学生个体的行为出发。一方面,增加听课学生的边际教学资源耗费量亦大于零,毕竟教室空间、助教资源等确实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对重修和修读大量额外课程加收学费的原因在于避免学生的道德风险。额外的费用增加了学生挂科的成本,这样学生就有激励努力学习以免挂科;对于修读大量额外课程收取费用也能部分减少选大量水课刷绩点的情况;同理对于学期中退课而言也能激励学生合理规划选课安排,而不是罔顾自身能力全都选上。需要指出的是,以上道德风险都是部分的,因为假设学生不好好学习而挂科,他所承担的挂科的成本显然远大于重修一门课的费用;对于想要修读大量水课刷绩点的学生来说,学习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大于几门课的学费;而期中退课放弃了学习半学期的课程,成本也不小。事实上,目前额外加收学费对于规避道德风险的作用较小,这部分是由于我国的大学学费相比于国际平均水平较低所致的,如果大学学费在目前的基础上大幅提高,或许支持退课费的声音会更加坚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收取退课费是为了弥补任课老师、助教精力的耗费,或是同学因人数增加而教学效果降低、教学安排被打乱的话,那么退课费的归属就值得商榷了。根据产权关系,退课费的一部分应当增加该课程任课老师、助教的工资或奖金,作为其额外精力付出的酬劳,而另一部分应当成为修读该课程其余学生的补贴,以弥补其教学效果的降低;或者退课费进入学校设立的专用基金,用于相关师生的福利改进,而不应当像目前一样成为学校一般性的收入。当然,这方面具体的标准、实行方法必然非常繁琐,执行成本较高,政策制定者未必能够充分理解,目前也没有相关案例,笔者在此只作理论探讨,并不期望能够付诸实践。

我们可以做什么

总的来说,尽管“退课费”制度在某些方面具备其合理性,但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条例,尚未有相关文件支持高校向学期中退课的学生收取“退课费”或“学费”。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公立高等院校作为事业单位,其存在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受到相关行政法规的严格约束,同时也应当接受公众的持续监督。

作为国家公民,也是复旦大学“退课费”制度的切身利益相关者,我们应充分发扬监督权、建议权、参与权,努力推进现有制度改革:

其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9]第七条第八款,要求复旦大学依法公开收取“退课费”的相关依据,依法公开相关收费政策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的文件及监管部门的批复。

其二,若相关行为确系违法违规,要求复旦大学重新修订其规章制度,删除“退课费”相关条例,并退还自“退课费”政策开始以来收取的全部费用。如必要,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二款“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向复旦大学提起行政诉讼[10]

其三,若可能,推动复旦大学与教育部等为学期中退课收费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收费标准与办法。

[^10]: 复旦大学在此类案件中适用《行政诉讼法》,详见朱芒:高校校规的法律属性研究,《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