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基本收入12问——为什么,以及怎么做

本文不涉及严肃的经济学讨论

全民基本收入是什么?

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UBI),是指没有条件、资格限制,每位公民[1]皆可定期领取一定数额的金钱的社会福利制度。全民基本收入有以下特点:

[^1]: 更为确切地说,是“居民”而非“公民”,全民基本收入也应当发放给拥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和难民。本文中笔者可能会混淆“居民”和“公民”的概念。

  1. 定期发放,例如每月,而不是只给一次。
  2. 金钱方式支付,让个人可以自行决定自己的需求,而不是提供食物或其他物资、有特定用途限制的券。
  3. 个人为主体,而不是家庭、组织、单位等。
  4. 普遍性,发放给全民,没有资格审查。
  5. 无条件,基本收入完全没有与工作劳务付出,或展现工作意愿有关的条件。

未成年人和老人也应获得全民基本收入吗?

首先,老人应当获得全民基本收入。有人可能会质疑,全民基本收入和养老金在功能上会重合,这是一个问题,在后文“现有福利制度应如何处理”中会详细讨论。但就养老金而言,现有的养老金制度完全不能覆盖大量贫困人群的生活开支,因此全民基本收入应当发放给老人,以促进公平。

对于未成年人,情况较为复杂。笔者认为未成年人不应获得全民基本收入。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是不具备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他可能不知道如何使用这一笔收入,甚至可能不知道“收入”的概念。

反对者可能认为,向未成年人发放全民基本收入可以使其获得一定经济上的独立地位,帮助其更快成长。如果他们遇到了差劣的父母,还可以尽快脱离他们的控制。但笔者认为,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很难判断无条件获得收入会对其产生好还是坏的影响,而如果他们的父母比较恶劣,考虑到家庭中的权力结构,他们的收入更有可能会被父母占有,这样反而帮了倒忙。

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对于没有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应发放全民基本收入。虽然似乎没有什么理由阻止人“获得”一笔收入,而且“获得”全民基本收入并非民事行为,但获得收入后如何使用,以及能否“阻止”他人获得这笔收入,则属于民事行为,需要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笔者更进一步地认为,只有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获得全民基本收入,因为代理其民事行为的人(监护人)可以轻松地占有这一笔收入,违背了全民基本收入不能被代理的原则。

实践上,很难判断一个成年人是否因为疾病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只能作出不向未成年人发放全民基本收入这一限制。

综上所述,全民基本收入的对象应当包括全体成年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全民基本收入是否会“养懒汉”?

全民基本收入是最不“养懒汉”的福利制度,因为它对个人是否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决策影响是中性的。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个人决定是否参与工作取决于两个方面的权衡:一方面是工作能够带来的金钱价值,另一方面是不工作所获得的闲暇、自由等“保留价值”。如果将闲暇用金钱来量化的话,当工作的价值超过闲暇的价值,他就会工作,反之则成为“懒汉”。

以低保(失业救济)为例作比较,假设全民基本收入和失业救济都是1000元/月。假设一个失业者正领取失业金,如果他找到了一份月薪3000元的工作,这份工作对他的净价值只有2000元,因为如果他开始工作,他就会失去1000元的失业金。如果他不工作的闲暇时间对于他的价值大于2000元(比如2500元),那么他宁可拿失业金,也不会去工作。而在全民基本收入制度下,无论他是否工作都会领取到1000元的基本收入,那么这份工作对他的净价值就是3000元,他或许就会选择去工作。

不可否认的是,只要是社会福利都会造成“养懒汉”的现象,全民基本收入也不例外。但相较其它社会福利制度而言,全民基本收入是最不“养懒汉”的。更进一步地说,每个人的偏好是不同的,有的人喜欢在工作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有的人则更喜欢休息、娱乐或难以获得金钱收入的公益性或创造性活动。一个良好的社会应当尊重并支持不同个体的喜好,而不是以“懒汉”之名加以批判。

全民基本收入与其它福利制度的区别?

除了上文所述的,全民基本收入不会扭曲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决策以外,全民基本收入另一个显著的优势是其接近于零的行政成本,因为只需每月定期把钱打入每个人的社保卡中就可以了。

反观目前所有的社会福利制度,都有特定对象的资格及条件,例如失业人士、清寒家庭、身心障碍者等,都需要审查申请者的资格及条件,并防止冒领或不合资格及条件者使用,但无可避免会出现隐私、尊严、对申请者的负担的问题,并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来审阅资料与调查真实性,并对申请者解释资格及条件,而有些情况也无法明确定义,并设有各式各样的条件资格与限制,造成对社福需求者的标签化、污名化,而生活中一旦这些保护或指定的环境或条件消失了,就可能面临失去使用这个社会福利的资格,也造成有些人不一定真有需要却可以取巧的通过条件的审查获得福利,而造成就业困境或失业困境或其他的冲突,形成福利诈骗、行政官僚、贪腐等各种社会问题。

由于社会福利制度需要有需求的人主动申请,申请者需要填写众多的资料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并判断条件与使用资格的存在,因此有可能需求者不知道有此社会福利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申请,或不知如何申请,或无法通过审查,因此会有一部分需要的人却没有办法得到社会福利的帮助。

为了防弊,社福制度还会有后续的查核、追踪或管理,以确保社福资源能用在原来规划的用途,或是确保社福使用者的资格仍存在,但也介入社福使用者的生活,影响其自由与尊严,并需等待处理的时间,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最后端的执行上效率也因指定用途变得绑手绑脚。[2]

[^2]: 以上内容来自维基百科

应当发放多少的全民基本收入?

这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但笔者认为,每月1200元比较适宜。

每月1200元,相当于每天40元,基本可以满足一个人一天的食物需求,或 1/3 的住房需求。就食物而言,一份全家“照烧鸡排双拼饭”价格为13.8元,包含热量 3630 kJ,达到成人营养需求的43%;一份麦当劳“1+1”套餐价格为13.9元,包含热量约 560 kcal。可见40元/天的基本收入足以覆盖基本的营养需求。就住房而言,上海市住宅平均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11.44元[3],按人均居住面积30平方米计算,每月1200元能够覆盖超过 1/3 的房租。当然,对于物价更低的地区,每月1200元的全民基本收入对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帮助就越大。

钱从哪里来?

这或许是本文最重要的问题了。根据“七普”数据测算,目前中国总人口约 14.12 亿人,扣除 2.98 亿未成年人后,需要给 11.14 亿人发放每月 1200 元的全民基本收入,约为每年 16 万亿元,占政府总财力(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企利润+社保基金)的40%以上。

目前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约为 4 万亿元,占财政收入的约18.5%,但目前这笔资金中的大部分都用于补充社保基金预算。

根据财政部《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口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包含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补助、就业补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六个项目。根据笔者测算,2023年社保基金实际收入111500亿元,而基本养老、失业、工伤这三项社保基金的收入为79200亿元,其中约 3.2 万亿元的差额是通过其它资金(主要是财政一般预算)补充的。

笔者认为,社保基金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项目,不应该由财政补充。应当将财政预算全部用来发放全民基本收入。

可能的资金来源

  1. 政府性基金收入:约 7 万亿元

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卖地)在 2023 年实现了约 7 万亿元的收入。这笔资金一般用于基建等,但在目前基建投资的边际回报率递减的情况下,靠基建投资拉动经济已走入穷途末路,我们应当将这笔资金用于更直接的提振经济的领域,即全民基本收入。

  1. 中央对地方转移收入:约 10 万亿元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形成了央地分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政体制。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先进和落后地区间的差距,使公共服务均等化,但“晋升锦标赛”的存在,以及地方政府高度介入经济建设,缺少权力的监督和制衡,导致了财政转移支付的效果大打折扣。我们与其把财政资金转移给地方政府,不如直接转移给人民。

在“晋升锦标赛”的模式下,地方政府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有激励通过大量投资拉动GDP,造成地区间资源错配,拥有富裕资本、技术要素的地区无法完全利用区位优势,大量财政资金被花在了贫困落后、不具备区位优势的地区,造成了极大的浪费。长此以往,官僚集团膨胀,腐败滋生,甚至在大量的三四线城镇产生了高度依赖于“师医公”的“体制内经济”,严重扭曲了资源分配与经济运作。

当然,笔者也深知在区域经济发展高度不均等的中国,落后地区地方政府为了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而非经济建设)不得不依赖于发达地区的支援,因此不可能完全取缔财政转移支付。对于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三点:第一,应加强财政纪律,把平衡预算作为地方政府的首要考核指标;第二,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权力的约束,裁减冗员,提高绩效;第三,应进一步思考改革分税制度,形成所得、财产(房产)税归地方,消费、流转税归中央的体系,使央地财权事权统一。

  1. 房产税

房产税势必是未来地方政府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城市住房价格中已经包含了地方政府以土地出让金为名,一次性收取的变相“房产税”,因此房产税征收的对象只应是没有高额土地出让金影响下的、新建造的房屋。

读者或许会问,既然当下中国房地产泡沫已经破碎、居住用房供不应求,又怎么可能新建房屋并征收房产税呢?笔者认为,目前破碎的泡沫是在土地财政、土地金融模式下被扭曲畸高的房地产市场泡沫,过剩的是三四线城镇边缘区划上的低质量高密度住宅,而非一线城市市郊的高质量低密度住房。人民对于改善居住环境的需求没有改变,对于低密度住宅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这就是“大国大城”[4]计划,我们应当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尊重地区间要素禀赋差异,鼓励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高度聚集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城市群,进一步提高城市化水平,最大化利用区位优势,发挥规模经济,使区域间要素配置最优化。

[^4]: 详见陆铭教授《大国大城》。

发展大国大城,不仅需要消除阻碍人口流动的硬性约束(即户籍制度),也要放松软性约束,即劳动力对大城市的“进入壁垒“,主要就是房产价格。因此,笔者给出以下的改革方案:

  • 大型城市群取消建设用地指标限制、允许建设用地指标流转。
  • 地方政府规划市郊住宅区,以未来房产税作为抵押,获得资金建设规划区内的基建与配套设施。
  • 允许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鼓励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以极低成本获得建设用地产权,在市郊兴建高质量的低密度住宅。
  • 建成市郊低密度住宅价格低(未来支付房产税高),吸引有改善性需求的市民和有稳定现金流的外来居民入住。存量的高密度住宅价格持续下跌,居住质量也逐渐下降,吸引低收入居民入住。
  • 这一模式持续运转,地方政府逐渐将一次性的土地出让金,转变为为以房产税的形式获得持续稳定的财政收入。
  • 地方政府将房产税的收入用于提供当地科教文卫、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等公共服务,而所得税则用于发放全民基本收入,促进公平(大致比例对应,并非严格专款专用)。
  1. 公债

不可否认,推行如此大的改革之后难免会出现短暂的赤字,我们可以发行特别国债加以弥补。但笔者相信,只要上述体系可以稳定运行,我们就可以在短时间内走出财政困境,使得全民基本收入成为可承受的社会政策。

小结

短期来看,实现全民基本收入的资金来源主要就是政府性基金的卖地收入和中央向地方转移支付(本质上是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当然,完全利用这两笔资金实现全民基本收入在当下并不现实,它们在未来也是不可持续的。笔者列举这些只是为了说明我们的政府完全有能力与财力实现全民基本收入,而目前的问题只是在于没有实现资源的最优分配。

放眼未来,实现全民基本收入最重要的财力来源还是在于房产税,以及相关的系列改革。全民基本收入是可行的,它是一个伟大的理想,也是我们不懈奋斗的目标。

(未完待续)